解读:《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一、调整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2022年7月,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制发《关于发布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2〕89号),明确自2022年7月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68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48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884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624元/月。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低限标准调整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
(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
(四)《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2〕89号)
三、主要内容
将内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20元/月调整为680元/月(上调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40元/月调整为480元/月(上调4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810元/月调整为884元/月(上调7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580元/月调整为624元/月(上调44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部门:内江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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