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激励我市广大体育工作者和相关单位培养、输送更好更多高水平的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市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向前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为我市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运会、冬奥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运会、全国冬运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11类比赛。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在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内江籍运动员。
(二)获奖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含体育教师等)。
(三)培养运动员的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
(四)输送运动员的单位(学校)。
(五)管理单位。
以上奖励对象由市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名单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奖励办法
按大赛的性质和在国际国内的影响程度,结合内江市实际情况,经市体育局研究,再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给予运动员、启蒙教练员、培养单位、输送单位及管理单位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对在奥运会、冬奥会上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可按程序授予“内江市劳动模范”、“内江青年五四奖章”、内江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二)对在奥运会、冬奥会上获得奖牌运动员的启蒙教练,按贡献大小可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或记二等功一次。
(三)对在奥运会、冬奥会上获得奖牌运动员的直接管理单位、培养单位,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或记二等功一次。
(四)对在奥运会、冬奥会上获得奖牌运动员的输送单位,分别授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奖励标准。
1.世界赛事
(1)对参加奥运会、冬奥会的运动员,奖励3万元;奖励其启蒙教练员1.5万元,管理单位、培养单位、输送单位各1万元;获得比赛前八名,再参照国家、省及相关市(州)对参加奥运会、冬奥会获奖运动员的奖励标准和我市实际情况分别对运动员、启蒙教练员、管理单位、培养单位、输送单位给予奖励。
(2)对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1万元,其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50%计奖。
2.亚洲赛事
对在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其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50%计奖。
3.全国赛事
对在全运会、全国冬运会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其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50%计奖。
4.青年比赛
对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上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其启蒙教练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50%计奖。
第五条 奖励经费
奖励所需经费和表扬庆功会议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内江籍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重大比赛奖励办法另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起执行,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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